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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重新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12-03 15:19:00 来源:茂名市总工会

茂工办〔201055

 

关于做好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

重新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直和中央、省驻茂单位工会,市区民营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特困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市总工会决定,于今年12月上旬开始重新审核发放《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职工的标准

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1、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享受低保的;

2、领取低保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以下8种大重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再生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脑中风后遗症、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4、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二、《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发证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发证范围是:茂名市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茂单位,市总工会直接管理的市区民营企业工会以及原市直破产国有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

三、《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登记表》。

2、调查摸底。由特困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掌握其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家庭困难原因和程度以及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调查了解享受低保及收入情况等。

3、初审。经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实地调查,并报主管局(公司)工会复查无误后,在本单位公示五天,接受群众监督,确无疑义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登记表》上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4、核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依据基层工会上报的登记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经审查无误后,市总工会予以建档管理,并发放《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

四、具体要求

1、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把做好这次重新核发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及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来抓。市直局(公司)工会和各基层工会要认真摸清本单位和本系统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约20%的职工)的情况和底子,按照家庭情况清、思想状况清、困难原因清、技术专长清、就业要求清的“五清”标准,建立健全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档案,并且实行动态管理。

2、综合考虑市总工会以及有关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本次发放的《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总量控制在600户以内,名额不作具体分配,各系统、各单位可参考本系统、本单位现有的户数申报。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单位推荐上报市总工会建档管理的特困职工要求是本单位、本系统真正困难和最困难的职工,坚决杜绝循私舞弊的现象。

4、各单位工会必须于2011114前将本单位职工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诊断证等)送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5、关于重新审核发放市直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具体工作,不尽事宜请与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2963177

附:茂名市市直特困职工登记表

 

 

 

茂名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0123

 

 

 

 

 

 

主题词:工会  保障工作△  特困职工优待证△  通知

抄送: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及成员单位

茂名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0128印发

校对:陈仲伟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