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详情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9-03-19 00:00:00 来源:茂名市总工会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茂办发〔200619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茂各单位:

  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712

市司法局  市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

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精神,积极构筑我市“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司发〔1990077号)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及时妥善化解民间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具有扎根基层、熟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等特点,在调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中有着独特的优势,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我市企事业单位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正发生深刻的变化,由此引发的各种民间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不及时妥善化解,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是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虽然基本建立起党政重视支持、司法部门科学运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但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还未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完善,离新时期“大调解”工作的要求还有差距。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扩大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对构筑我市“大调解”工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是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迫切需要。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对象和领域的变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使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更加重要。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工会工作有机结合,有利于增强工会维权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推动“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不断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

(一)建立机构。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应成立人民调委员会。其中200人以上(含)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即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科室)设立人民调解小组,班组设人民调解员;2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科室)、班组设若干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车间或科室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主任由单位副职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其余委员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女职工委员,具体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党委、行政部门或工会负责。人民调解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情况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应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工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调解工作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企业已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可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未成立的企业要同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置调解室;千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不设置专用调解室的,可将会议室或办公室作为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

(二)明确职责。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调解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以及劳动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三是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四是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指导下属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车间人民调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发生在本车间职工群众之间的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班组人民调解员主要负责调解本班组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三)规范运作。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要做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协议及回访记录薄、有统计台帐。调解工作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要公开公平公正,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调解纠纷不收费。调解组织成员在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不得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四)健全制度。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是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和调解工作程序。二是例会、学习制度。每1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学习领会调解工作的新规定、新精神。三是统计、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学习、会议、排查、调解民间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的有关情况逐项登记,建立统一台帐,及时填写统计报表,每季度汇总后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工会组织。四是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每月一次对本单位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工会组织。五是矛盾纠纷快报制度。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对发现的重大疑难、易激化且危害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以及有关指导管理部门汇报。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

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将人民调解作为当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提供组织、人员、经费、时间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有力保障。要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和奖励。为更好地管理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开展,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由本单位副职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由党政部门或工会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培训工作,建立起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档案,每年市总工会和市司法局至少联合举办一期骨干企事业调委会主任培训班。镇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企业调委会主任培训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全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队伍、业务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调和配合,共同为推进和谐茂名建设作贡献。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总结、推广、宣传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

    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总结交流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努力使广大职工信赖人民调解,遇到矛盾纠纷主动寻求人民调解途径予以解决,使人民调解组织成为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有力武器。

 

 

 

 

 

 

 

 

 

 

 

 

 

 

 

 

 

主题词:司法  人民调解组织  企事业单位  意见  通知

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办文科          2006713日印发

(共印310份)